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41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一0四一號第二審判決,聲明異議,依法視為提起上訴。又核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是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四千五百元。再「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