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專利移轉登記等(智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訴人綠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宗賓 被上訴人 蔡鴻易
蔡和堯 (原名 蔡柏淵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14,312元、124,025元,合計為638,337元;第3項、第4項因系爭專利權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萬元定之;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3,938,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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