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合宜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 賴華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件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