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華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合宜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25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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