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譚代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庭一百零九年度南簡字第五四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庭109年度南簡字第54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為以庭訊內容
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案件(下稱另案)作為證
明原告說詞可信度之用,爰聲請交付本庭民國109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庭109年度南簡字第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
案尚在本庭審理中,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又聲請
人陳明其係為以庭訊內容於另案作為證明原告說詞可信度之
用,揆諸上開說明,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
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
保密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
本庭109年度南簡字第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0
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觀諸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
,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