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陳俊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惠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4月23日108年度鳳簡字第550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