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27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葉瑞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
為「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
告利息之起算日期部分有未予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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