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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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4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蘇炳璁
       謝智翔
被   告  買智顯
       買皓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買智顯
       阮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9時40分許
,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南市○市區○○路○○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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