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2月13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方天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蔡一如
法官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蔡一如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