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21號原告 呂婷瑩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
阮宥橙 律師 李庚燐 律師被告 張金素
張牡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嚴嘉豪 律師被告 黎桂連 (原名 黎貴蓮 )
賈翔傑 陳子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被告 袁凱昌
陳姿 尹 廖泰宇 楊秀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吳玲華 律師複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被告 李子豪
錢右強 羅志偉 陳淑燕 陳澄玄 吳雯婷 張智淮 林洛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複代理人 蕭琬宜 被告 劉增治
劉育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 律師被告 鄭幸福
徐鳳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
楊時綱 律師被告 蔡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