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凱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依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和解筆錄內容分期支付瑞陞商行(負責人 李明峯 )共新臺幣肆拾玖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凱淋於民國105年6、7月間某日起受僱於瑞陞商行(負責人李明峯)擔任送貨員,其工作內容包含向客戶送貨、收取及繳回所收貨款予瑞陞商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105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接續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共新臺幣(下同)49萬1570元未繳回瑞陞商行,而將之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瑞陞商行人員於105年年底結帳時發覺金額短少,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瑞陞商行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張凱淋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張瑞芳 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三)出貨單、應收帳款簡要表、付款簽收簿、帳冊等影本。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5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前後多次侵占所收取之貨款,時間密接,地點、手段及侵害之法益均相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因缺錢花用,竟利用其職務之便,接續侵占上開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共49萬1570元,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同意分期償還所侵占之款項,有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洗衣廠工作,月薪約3萬元,未婚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末查,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如前所述,且酌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為督促被告能依本院上開和解筆錄所載條件履行其賠償義務,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本院前開和解筆錄內容,向告訴分期人支付賠償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願意分期償還所侵占款項,若再就被告侵占之犯罪所得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仍將給付賠償金給告訴人,對被告而言實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繳。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客戶名稱│帳款月份及日期│侵占之金額(新臺││號│││幣)│├─┼───────┼────────┼────────┤│1│龍座咖啡/輕食/│105年8月29日│23020元│││下午茶│││├─┼───────┼────────┼────────┤│2│ 牛仔 部落│105年11月1日│10490元│├─┼───────┼────────┼────────┤│3│ 田田屋 │105年10月1日至10│21809元││││月31日││├─┼───────┼────────┼────────┤│4│樂樂牛排│105年8月1日至8月│53871元││││31日││├─┼───────┼────────┼────────┤│5│樂樂牛排│105年9月1日至9月│32638元││││30日││├─┼───────┼────────┼────────┤│6│樂樂牛排│105年11月1日至11│30147元││││月30日││├─┼───────┼────────┼────────┤│7│A-BULL食藝│105年8月1日至8月│38398元││││31日││├─┼───────┼────────┼────────┤│8│A-BULL食藝│105年9月1日至9月│39972元││││30日││├─┼───────┼────────┼────────┤│9│A-BULL食藝│105年10月1日至10│47475元││││月31日││├─┼───────┼────────┼────────┤│10│A-BULL食藝│105年11月1日至11│28342元││││月30日││├─┼───────┼────────┼────────┤│11│幸福時光│105年7月1日至7月│32633元││││31日││├─┼───────┼────────┼────────┤│12│幸福時光│105年8月1日至8月│40694元││││31日││├─┼───────┼────────┼────────┤│13│看見廚房│105年9月1日至9月│57420元││││30日││├─┼───────┼────────┼────────┤│14│看見廚房│105年10月1日至10│34661元││││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