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48號原告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被告 徐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所涉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續字第四二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或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依兩造言詞辯論意旨,涉及被告所涉如主文所示之刑事案件牽涉其裁判之情形,兩造亦不爭執本件於如主文所示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