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榮坤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榮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榮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2年1月11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榮坤前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5月17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79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復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504號駁回上訴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
5月19日以94年度訴字第281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2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⑴⑵所示之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30日;乃受刑人於102年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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