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馥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馥凱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馥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4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96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1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1512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3月29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4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2日後,終結日為102年2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