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 林正雄 即被告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具保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羈押目的,在確保刑罰執行及保全證據與被告,使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而預防性羈押,更另有保護社會安全措施之目的。查聲請人即被告林正雄因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核與告訴人劉楨南、 黃心怡詹謦隆林育呈 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指證財物失竊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共計21張、查獲贓證物照片7張附卷,以及查獲之螺絲起子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其犯嫌重大,且其於本案偵查中曾因逃匿而經通緝到案,又係於短時間內,一再以大致相同之手法犯本件4次竊盜案,應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於民國10
1年12月4日羈押。茲因被告固已坦承本案之全部竊盜犯行,並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然本院先前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之虞,其理由已如前述;又被告先前有多次毒品及竊盜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那時 伊施 用毒品迷迷糊糊,所以才做這麼多竊盜案等語,再參酌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又因接連涉及多起竊盜案件,經警察機關向本院請求入所借詢被告相關案情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
1年12月10日新北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1年12月14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毒品及竊盜之前科累累,除本案所涉4次竊盜案之外,又涉及其他多起竊盜案,正由警察機關偵辦中,不無因長期沾染施用毒品之惡習而有再犯其他竊盜案之高度可能性,益徵其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之虞,非予羈押,實難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寧,是本件應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謂有理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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