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即被告方 亦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家中有年邁阿嬤和父親,行動不便,乏人照顧,請求讓聲請人先將渠等安頓好,以安心面對司法的執行;又羈押係侵害人身自由最為嚴重之強制手段,應遵守比例原則,視具體情形決定有無羈押之必要性。本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確,聲請人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無事實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動機,聲請人係因一時失控,偶罹刑典,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請求准予具保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1月10日裁定收押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 前甫 因於101年4月3日侵入被害人 陳金山 之住宅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於同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6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於該案件審理期間,竟又涉犯本案二件侵入住宅竊盜案件,為聲請人所供陳不諱,且其犯罪手法均係趁被害人疏未注意之際,侵入住宅竊取財物,於101年12月8日之竊盜案中,聲請人因遭被害人 趙玉美 及時發覺,竟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與前來協助被害人趙玉美之證人 吳吉斯 發生拉扯,致其受傷;又聲請人於經本院裁定羈押後,另因涉嫌於101年11月28日侵入被害人 許朝吉 住宅竊盜案件,而為警前往監所借詢,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文暨所檢附該案件之被害人警詢筆錄暨監視器翻拍照片各1份附卷足佐;又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並供陳係因為找不到工作才犯案,迄今仍無正常工作等語(見本院101年1月10日訊問筆錄),已足認聲請人犯嫌重大,確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具狀所敘情由,經核於法均非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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