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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