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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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丁○○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620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