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60號聲明人丙○○
甲○○被繼承人乙○○上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丙○○、甲○○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設籍地:台北市○○街○段○○號,已於52年8月15日死亡)之女,自願聲明限定繼承等語。
二、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於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52年8月15日死亡,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故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民法有關限定繼承之規定,合先敘明。復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修正前民法第115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係於52年8月15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乙○○之女,其遲至98年6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為限定之繼承(見聲明人陳報限定繼承狀之收文戳),已逾3個月之限定繼承期間,而聲明人於上開期間屆滿前亦未聲請延展之,故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