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許敏雄
被   告  謝浤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
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
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6年6月15日即遷入臺灣省
嘉義縣,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本院卷第135頁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
主文所示之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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