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培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裕泉 原住新北市○里區○○○街○○巷○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353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