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坤 律師被告光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林清源 律師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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