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孟雄選任辯護人葉錦郎(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孟雄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孟雄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犯後有持刀自殘舉動,家屬表示被告情緒不穩,可能造成對自己之危害,且認其所犯為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依一般人社會通念,如受重罪起訴,審判中顯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不禁止接見通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雖表示希望交保之意,然審酌其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方錦源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