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莊媄涵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複代理人 張惠雅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楊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爰指定民國103年5月16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先行整理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各為何,及於103年5月12日寄送予本院暨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