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01號原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全威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