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孟雄選任辯護人葉錦郎(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孟雄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孟雄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其犯後有自殘舉動,家屬表示被告情緒不穩,可能造成對自己之危害,且認其所犯殺人罪,依卷內事證尚非毫無罪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如受重罪起訴,審判中亦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不禁止接見通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先後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6日、5月6日起執行、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及辯護人雖表示:被告在所內常常吃藥,現在記憶力差,晚上皮膚癢的睡不著,且有便秘問題,希望准予具保外出治療云云。然審酌被告已坦承殺人既遂罪,如屬成立,罪責非輕,其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在看守所內尚能服藥治療;家屬張敏威亦表示:請考量被告對家屬之危險性,不希望其交保等語(參本院卷第308正反頁),自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方錦源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