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92號上訴人 羅永男
號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伍拾萬陸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