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文
128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5月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