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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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87號

原告 蔣稚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庭榮許家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書記官沈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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