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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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32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鄱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鄱仁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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