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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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

聲請人 陳足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萬益黃貴蘭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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