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聲請人 陳足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萬益 、 黃貴蘭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