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51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陳柏安
被告 范佩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