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0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大新莊加盟店(元萬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