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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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陳錫霖 被告 黃宸緯
張崑宗 廖威翰 陳美姿 王葳婷 黃榮修 鮑宏纁 上列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