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何蔡素貞
何宗憲 何宗泰 何宗龍 何少鈴 余千芳 余秀花 余林壹 蔡信德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何明樹 原告 莊許苗蘭
莊惠琦 莊惠閔 莊正峰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莊金土 原告 陳國雄
陳世剛 游裴琇 陳佳伶 張志銘 陳芳瑜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李琴鳳 被告 黃宸緯
張崑宗 廖威翰 陳美姿 王葳婷 黃榮修 鮑宏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