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D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D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D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告E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E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丙○○
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A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C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C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許勻睿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