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8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見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參照前述說明,乃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洪榮家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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