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佩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林珍妃 │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93年9月30日│18,140元│DE0000000│││││社崇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