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刑保字第95000030號),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傳喚未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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