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調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4140號原告甲○○被告國立高雄大學代表人乙○○校長)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調任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94公審決定第0283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狀表明被告為國立高雄大學,其所在地在高雄市,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