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林玉涵 上列原告林玉涵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 王雲峰王台新王建成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敏傑鍾昌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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