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誠龍貴金屬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