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14號聲請人 劉邦寶 代理人 陳英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00│├──┼─────────┼────────┼───┼──┤│002│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