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7號
原   告 宇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福新饌食品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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