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蔡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
度勞簡北字第三五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324,666-
18,933=305,7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伍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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