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7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739號
原   告  施怡安
被   告  游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22日及民國108年2月14日兩
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提出委託代購小浣熊手機套(
下稱手機套)之事。
(二)雙方於108年2月21日合意手機套單個代購價新台幣(下同)
980元,委託購買圖片款式各一個,共兩個1960元,確定
代購事宜。
(三)原告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完成代購事宜,並通知被告給
付代購費用。
(四)豈料被告事後反悔,於民國108年2月24下午透過LINE通訊
軟體表示拒絕支付代購費用,且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單方
面取消第三方平台交易,未依約支付代購費用,經原告屢
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請原告找產品,原告應該有責任向被告報
告尺寸,原告並未告知尺寸,之後就起訴。被告是換手機套
,沒有約定規格,被告傳圖片給原告,原告說要去日本購買
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LINE對話紀錄、第三方平台訂
單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則否認原告主張,並以前詞置辯。是
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兩造於交易本件系爭手機套前已交易過其他商品,係以訂
購者傳送圖片方式予代購者,嗣於代購者取得商品後,寄
送至訂購者指定地點,再由訂購者付清價款而完成交易。
依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載有:「被告:這個你
找的到嗎?」、「原告:這個應該是小浣熊商店的商品。
」...、「被告:你問的到嗎?...以後浣熊就託你
了。」...、「原告:上次問的手機套。沒辦法訂購,
要去日本小浣熊商買,我也想買,應該會請我朋友去日本
時順便幫我買,但我不去確定她幾月會去,還有沒有。」
、「被告:好。」...、「被告:這個要麻煩你喔。」
、...、「被告:好。我要。幫我留。謝謝你。」、「
原告:兩款都有買到哦。」...「被告:Xmax能用嗎?
」、「原告:我不是很清楚耶。應該可以吧。可以參考一
下尺寸。我不能確定能不能放得下,因為這款是您指定代
購的商品,不是賣場的商品。」各等語,此有該通訊軟體
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稽。足見兩造就代購商品、價格已意
思表示一致,堪以認定。矧依上述對話及先前交易模式可
知,原告就商品之採買方式兩造早有交易模式及習慣,即
被告傳送商品圖片,原告負責採買商品,且參先前兩造之
交易習慣,本件原告亦同前交易模式,被告同意後,原告
方為被告代購商品,商品規格不符之風險本應由被告負擔
。是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代墊款,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9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年10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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