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6號上訴人邁微企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星物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待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肆萬玖仟壹佰叁拾壹點肆柒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2.45)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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