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85號
101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張家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富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自同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1年3月2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以被告係單親父親,有三個分別為國中一年級、小學五年級、小學一年級之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且母親年紀大了,希望能先讓被告回家安排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又被告自承尚有胞弟代為照顧小孩,且依法本不構成具保之事由,況被告所涉九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有卷證可參,犯嫌重大,販賣第一級毒品為重罪,難謂無規避服刑而潛逃之可能,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