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惠鋗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4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臺中市沙鹿區,以下以現制稱)中棲路34號弘光科技大學校門口,欲右轉中棲路由南向北往沙鹿區方向行駛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氣陰、夜間有照明、路面狀況及視距均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 丁蕙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該校校門口右側路邊同向準備起步,擬穿越中棲路由北向南往臺中市區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讓變換車道行進中車輛先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丁蕙萱人、車倒地,受有右側第5指蹠骨開放性骨折、右足挫傷、足部開放性傷口,伴有併發症蹠骨閉鎖性骨折、足挫傷等傷害等語,因認被告陳惠鋗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惠鋗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丁蕙萱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216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