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7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及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台灣銀行中崙分行│99年3月2日│2,000,000元│AD0000000││││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秦素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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